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己○○戊○○(彭 陳月香 丁○○(彭陳月香之丙○○(彭陳月香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