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2年,其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6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5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