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嗣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而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於95年12月19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辯稱扣案電腦係其兄所有而非其所有,此外,亦無他項證據顯示該扣案電腦係其所有,則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要件。次查,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法條係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並非該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是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本案仍須屬於被告所有之物,始得依該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案扣案電腦不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自應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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