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子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88、8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子謙(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並容待理由狀後補,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於109年1月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109年1月17日送達至上訴人現因另案執行之處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由上訴人本人簽名收受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9年1月23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未予補正,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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