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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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73號上訴人 張文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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