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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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緣相對人陳碧霞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406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15330 號其他文書(103.07.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北小 字第 1804 號(103.09.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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