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美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9月14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