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彥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彥彰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累計50,055元正未給付,其中48,185元為本金;1,8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彥彰於民國108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累計39,252元正未給付,其中36,323元為本金;1,6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彥彰於民國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累計27,172元正未給付,其中24,591元為本金;1,28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彥彰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累計220,679元正未給付,其中213,629元為本金;5,75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邱彥彰於民國108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累計687,586元正未給付,其中667,815元為本金;18,47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邱彥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7日止累計53,353元正未給付,其中50,464元為消費款;1,6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007)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185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6323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4591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13629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1%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667815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1%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25874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24590元邱彥彰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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