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蘇暐宸 被告 徐浩彬
雙鷹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鶴玲 上列被告徐浩彬、雙鷹企業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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