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告 劉運昌 被告 劉運霞
劉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家事聲請狀表示「一、案由:聲請裁定劉運霞、劉運玲返還 劉邱玉蘭 之土地及存款。二、為上開事件謹依法提呈聲請狀事。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難認已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特定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及何帳戶暨數額為何之存款)、「訴訟標的」(亦未表明請求權基礎之法律依據),且未能認已表明足以特定其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尚無從查知其訴訟標的為何,顯亦無從核算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是前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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