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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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告 張堉軒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張思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保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科維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425 號裁定(112.07.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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