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駿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駿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駿糧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3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