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秀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秀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聲請意旨謂經本院處有期徒刑9年2月,應予更正),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