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創富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創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創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