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已於民國98年6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
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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