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0月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4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72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1月3日,法矯字第099904669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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