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三行關於「病發冠狀靜脈剝離」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發冠狀靜脈剝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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