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文欣 人3樓之3債務人 楊天生 債務人 楊文璽 債務人 楊文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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