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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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丙○○
乙○○丁○○戊○○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前原告與被告艾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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