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715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716號98年度交聲字第3717號98年度交聲字第371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8年7月23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GE0000000號、60-1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舉發機關以如附表編號1至4舉發單號碼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處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於93年間經診斷出腦傷後失智症、並經鑑定為精神障礙重度殘障,於94年1月3日轉至陽光精神科醫院迄今一直住院治療當中,鑒於受處分人以上病情因素,當年身分證顯遭有心人士冒用,將其車輛3R-7047冒名過戶至受處分人名下,致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未依期限參加定期車輛檢驗而遭監理機關裁罰。至97年2月14日受處分人接獲警方交通事故調查通知單,方得知有其車輛3R-704
7在受處分人名下,及駕駛人甲○○交通違規等情事,故聲明異議等語。
三、關於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部分:
㈠、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20日之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裁定駁回之。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訂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案件,關於聲明異議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9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就起訴之案件,須先就程序法上為形式之審理,調查起訴之要件是否具備,再進為實體上之審理,若起訴欠缺訴訟要件,即應為程序上之判決,無庸審查其實體事項,而為實體判決之必要。查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為自收受送達證書翌日起算20日,已如前述;而該法定期間為法院實體判決所須之訴訟要件,故受處分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期間既已逾越法定期間,顯已欠缺訴訟所必須之要件,則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明異議既欠缺訴訟要件,本院即無庸就受處分人聲明原裁定機關所為處分適法與否為實體審查,而為實體判決。
㈢、經查,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分別於94年12月21日、95年2月3日經以掛號郵寄受處分人當時戶籍地址即車籍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均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裁決書分別於94年12月22日、95年2月6日辦理寄存送達於臺中育才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查詢各1紙、如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復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件處分人於收受上開裁決書後,遲至98年7月24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可佐,受處分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之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裁決書部分:
㈠、按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且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⒈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牌照
,已於94年12月16日經原處分機關逕行註銷,此有該車汽車車籍查詢1紙在卷可考,且該裁決處分已確定,業如前述。⒉上開車輛於附表3所示違規時間、地點,為警舉發「使用註
銷之牌照行駛」之違規事實,有如附表3所示舉發通知單在卷可稽。且該車之二面號牌經原處分機關送鑑定,鑑定結果與真牌相符,此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8年6月3日中監自字第0980020620號函暨所附申起企業有限公司(牌號)鑑定報告各一份在卷可考。
⒊受處分人抗辯係遭人冒名將上開車輛過戶至受處分人名下,
經本院傳喚本件舉發員警乙○○到庭證述,並審酌相關證據(詳卷附之本院98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第二分局調查筆錄、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7248號緩起訴處分書),堪認當時駕駛上開車輛違規之人為甲○○,惟按上開處罰條例第12條係處罰「汽車所有人」而非「汽車駕駛人」,又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一、過戶。二、變更。三、停駛。四、復駛。五、報廢。六、繳銷牌照。七、註銷牌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第15條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2年12月23日由第三人 徐秀玉 過戶予受處分人,又該車過戶予受處分人後,該車車主並未再有異動,此有該車之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參,是受處分人丙○○於該車違規當時仍為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車輛所有人,且證人即受處分人之代理人丁○○及受處分人之子 陳炳毓 到院說明,亦無法提出任何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證據供本院參酌,是以受處分人上開所辯當年身分證顯遭有心人士冒用,將其車輛3R-7047冒名過戶至受處分人名下,尚屬無據。
⒋本件自用小客車既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仍行駛於道路,顯
有違反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是原處分機關以如附表3所示裁決書所為裁罰,於法並無違誤,故此部分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本件受處分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裁決書所為之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裁決書,依移送書所載,該裁決書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同意廢止,亦有台中市政府98年8月14日府交停字第0980203919號函在卷可稽,是該裁決書處分之前提已不存在,即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該裁決,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機關│││├─────┼──────┤裁決日期、文│裁決書送達││││違規地點│處罰規定│號及處罰內容│時間、方法│├──┼──────┼─────┼──────┼──────┼─────┤││交通部公路總│民國93年3│該車不依期限│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局臺中區監理│月10日│於93年1月22│局臺中區監理│國94年12月││1│所中監車字第││日參加定期檢│所於民國94年│22日寄存送│││000000000號├─────┤驗,逾期6個│12月16日以中│達予受處分││││臺中區監理│月以上│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所├──────┤-000000000號│地之台中育│││││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才郵局│││││處罰條例第17│臺幣1400元整││││││條第1項│,並註銷牌照││├──┼──────┼─────┼──────┼──────┼─────┤││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3年10│行車限速6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9日13時│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2月│││G00000000號│35分許│77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5年│6日寄存送││2│舉發違反道路├─────┤17公里(未滿│1月26日以中│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市北區│20公里)│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新興里太平├──────┤-G00000000號│地之台中育││││路19巷2弄8│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才郵局││││號│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條第1項(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7年2│駕駛註銷之牌│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14日16時│照之車輛行駛│局臺中區監理│國98年7月││3│GE0000000號│23分許│於道路(禁駛│所於民國98年│23日由受處│││舉發違反道路├─────┤)│7月23日以中│分人之同居│││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市北區││監違字第裁60│人丁○○到│││通知單│健行路182├──────┤-GE0000000號│所簽收││││號前│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處罰條第12條│臺幣6000元整││││││第1項第4款、│、並扣繳牌照││││││第12條第2項│││├──┼──────┼─────┼──────┼──────┼─────┤││臺中市交通局│民國97年2│在道路收費停│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府交停字第│月4日17時│車處所停車經│局臺中區監理│國98年7月││4│1G0000000號│22分許│催繳不依規定│所於民國98年│23日由受處│││舉發違反道路├─────┤繳費│7月23日以中│分人之同居│││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巿雙十││監違字第裁60│人丁○○到│││通知單│路├──────┤-1G0000000號│所簽收│││││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處罰條例第56│臺幣300元整││││││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