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