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林已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 逸毅 非凡 夏恩 文理短期補習班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