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代號:AD000-A110646號(真實姓名住籍詳卷)被告 李秉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被告李秉豐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甲○○、丙○○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李秉豐為妨害性自主行為時係未成年人,原告乃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丙○○應與被告李秉豐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迺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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