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30號聲請人 薛傳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薛何美枝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提出與本件聲請目的相符之印鑑證明,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或另行提出聲請狀。(原所提出之印鑑證明記載之申請目的為「繼承」,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顯不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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