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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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林已譯 被上訴人 陳逸恒 即臺北市私立 逸毅 非凡 夏恩文理 短期補習班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訴訟代理人 許仲珩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請假證明文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章榮
法官徐文瑞
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