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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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文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文泓於民國109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0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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