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2號聲請人 黃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羿綺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周姵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1年5月10日5萬4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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