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О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判決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八月十六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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