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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