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之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認定本件被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公司)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外,另加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大眾公司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8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處以同法第78條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大眾公司無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事由,無故資遣勞工,影響勞工之權益甚鉅,就被告大眾公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至該公司之代表人,公訴人並未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列為被告,本院即不能加以論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78條、第8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附表】┌─┬────────┬────────────────┬────┬──┐│編│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卷頁出處│備註││號│││││├─┴────────┴────────────────┴────┴──┤│非供述證據│├─┬────────┬────────────────┬────┬──┤│1.│台中市政府發函臺│發文日期:98年12月11日│【A卷第1│A卷│││灣台中地方法院檢│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80323294號│至2頁】│為98│││察署│主旨:告發「大眾綜合證卷股份有限││年度││││公司台中分公司」涉嫌違反勞││他字││││動基準法。││第││││被告發人: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6282││││司台中分公司││號卷││││關係人:丙○○││││││涉嫌犯罪事實:││││││被告發人於關係人之職業傷害醫療期││││││間即97年3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中止契約。││││││」│││├─┼────────┼────────────────┼────┼──┤│2.│大眾證券離職證明│眾證(96)人離字第023號│證物一││││書影本1份│姓名:丙○○│【A卷第3││││【董事長:乙○○│部門別:台中分公司│頁】││││97年4月25日】│職稱:營業員│被證4【│││││備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本院卷第│││││遣。│30頁】│││││任職期間為95年9月25日至97年││││││3月31日。│││├─┼────────┼────────────────┼────┼──┤│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證物六││││民事判決影本1份│原告:丙○○│【A卷第│││││被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4至8頁】│││││中分公司│被證4【│││││主文:(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本院卷第│││││告主張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部│31至39│││││分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6萬9440│頁】│││││元,及自9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利息,其餘之訴駁回。│││├─┼────────┼────────────────┼────┼──┤│4.│澄清綜合醫院診斷│姓名:丙○○│證物二││││證明書影本1張│科別:整形外科│【A卷第││││【診治醫師: 陳昱 │病名: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下唇撕裂│9頁】││││先、95年12月5日│傷3公分。│││││】│下頜骨開放性骨折(3處)併發││││││咬合不良││││││醫囑:95年11月23日急診入院││││││95年11月24日上下顎固定手術││││││95年11月29日開放性復位手術││││││、微小鋼板、鋼釘內固定手術││││││95年12月4日出院││││││95年12月5日門診治療│││├─┼────────┼────────────────┼────┼──┤│5.│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編號:門字00000000-00│證物三【││││官兵輔道委員會台│姓名:丙○○│A卷第10││││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科別:特約牙科│頁】││││證明書影本1張│症狀:咬合不良、咀嚼困難│││││【診斷醫師: 蕭郁 │診斷:下顎骨骨折│││││萱、97年5月19日│處置意見:骨折處復位發現咬合開咬│││││】│且進食困難,建議須進一││││││步齒顎矯正及正顎手術治││││││療。│││├─┼────────┼────────────────┼────┼──┤│6.│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編號:門字00000000-00│證物四││││官兵輔道委員會台│姓名:丙○○│【A卷第││││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科別:特約口外│11頁】││││證明書影本1張│症狀:咬合不良、癒合不良、疼痛│││││【診斷醫師: 黃穰 │診斷:下頷骨聯合部骨折│││││基、97年10月15日│處置意見:97年10月9日骨整型手術,│││││】│需接受假牙7顆製作重建。│││├─┼────────┼────────────────┼────┼──┤│7.│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編號:門字00000000-00│證一~①││││官兵輔道委員會台│姓名:丙○○│【A卷第││││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科別:口腔顎面│45頁】││││證明書影本1張│症狀:咬合不良、癒合不良、疼痛│││││【診斷醫師:黃穰│診斷:下頷骨聯合部骨折│││││基、98年1月13日│處置意見:接受門診治療31次│││││】││││├─┼────────┼────────────────┼────┼──┤│8.│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編號:門字00000000-00│證一~②││││官兵輔道委員會台│姓名:丙○○│【A卷第││││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科別:口腔顎面│46頁】││││證明書影本1張│症狀:咬合不良、癒合不良、疼痛│││││【診斷醫師:黃穰│診斷:下頷骨聯合部骨折│││││基、98年1月13日│處置意見:病患於97年12月9日及98年│││││】│1月13日共接受門診治療2││││││次│││├─┼────────┼────────────────┼────┼──┤│9.│勞工保險局核定通│受文者:丙○○│證物七││││知書影本1張│主旨: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A卷第│││││審核通過,給付97年10月8日至│12│││││97年10月15日共8日之金額。│頁】│││││已於97年11月3日核付。│││├─┼────────┼────────────────┼────┼──┤│10│台中市勞資爭議案│97年4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台中市勞│證物五││││件協調會紀錄影本│資關係協會勞資協調室│【A卷第││││1份│協調事由:丙○○與大眾綜合證券股│13至13│││││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案件│頁背面】│││││協調會議││││││△資方未出席│││├─┼────────┼────────────────┼────┼──┤│11│申訴人丙○○手寫│向台中市政府勞工處申訴│【A卷第││││申訴書影本1份││14至17││││││頁】││││││││├─┼────────┼────────────────┼────┼──┤│12│判解函釋查詢之行│發文字號:(82)台勞動三字第75757│【A卷第││││政院勞工委員會列│號│18頁】││││印資料1張│發文日期:82年12月18日││││││全文內容: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留有││││││後遺症,必須再行治療,││││││且經證明確係同一傷病事││││││效引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是段工作期間自屬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13│公司及分公司基本│公司名稱: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A卷第││││資料查詢(明細)│司│19頁】││││列印資料1張│公司統編:00000000││││││代表人:乙○○││││││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93││││││號2樓、3樓│││├─┼────────┼────────────────┼────┼──┤│14│勞工保險局發函臺│主旨:檢送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A卷第││││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司台中分公司97年1月至12月勞工保│21至36││││察署原本1份│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頁】│││││◎97年3月31日丙○○退保明細│││├─┼────────┼────────────────┼────┼──┤│15│大眾綜合證券股份│營業員76:丙○○│【A卷第││││有限公司台中分公│96年1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及│51至52││││司營業員所屬客戶│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之客戶上│頁】││││交易累計表列印資│市交易與上櫃交易明細資料│││││料2張│◎手寫字跡:「公司制度:單月業績││││││5000萬以上,才有獎金。」│││├─┼────────┼────────────────┼────┼──┤│16│新進人員考核表│試用期間三個月至一年均有│證一│││││營業員 顏佑哲 (9個月)、 郭俊源 (│【本院卷│││││1年)、 張筱蘭 (3個月)、 邱瑞翔 (│第53至61│││││3個月)│頁】│││││丙○○95年9月25日至96年4月之試用││││││期年曆表、96年5月至10月留職停薪│證一之一│││││、96年11月至97年3月再試用│【本院卷││││││第62至││││││65頁】││││││││├─┼────────┼────────────────┼────┼──┤│17│丙○○之新進人員│綜合評語:缺乏發業務之熱情及動力│證二││││考核表│考核結果:再試用│【本院卷││││││第66至67││││││頁】││││││││├─┼────────┼────────────────┼────┼──┤│18│大眾綜合證券股份│主旨:台中分公司擬資遣營業員 黃衍 │證三││││有限公司內部簽呈│遠一案│【本院卷││││簽辦稿影本1張│說明:任職期間成長動力不足,且業│第68頁】│││││務績效不佳。留職停薪反職後││││││經多次溝通,業績仍無起色,││││││故擬自97年3月31日予以資遣。│││├─┼────────┼────────────────┼────┼──┤│19│大眾綜合證券股份│第13條、第14條關於試用期間之規定│證四││││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102條關於留職停薪之規定│【本院卷││││影本1份││第69至85││││││頁】││││││││├─┼────────┼────────────────┼────┼──┤│20│大眾綜合證券股份│主旨:台中分公司擬申請營業員黃衍│證五││││有限公司內部簽呈│遠留職停薪一案│【本院卷││││簽辦稿影本1張││第86頁】││││││││├─┼────────┼────────────────┼────┼──┤│21│大眾綜合證券股份│96年1月份│證六││││有限公司之丙○○││【本院卷││││薪資明細表影本1││第87頁】││││張││││├─┼────────┼────────────────┼────┼──┤│22│S.M.S.證券交易系│丙○○95、96、97年度營業員成交金│證七││││統年度營業員成交│額查詢│【本院卷││││金額查詢(含興櫃││第88至89││││)影本1份││頁】││││││││├─┼────────┼────────────────┼────┼──┤│23│大眾綜合證券股份│95年度至97年度│證十││││有限公司台中分公││【本院卷││││司員工丙○○之請││第94至97││││假紀錄卡原本、影││頁】【││││本各1份││本院卷第││││││112至11││││││6頁】││││││││├─┼────────┼────────────────┼────┼──┤│24│大眾綜合證券股份│95年9月25日到職│證十一【││││有限公司台中分公││本院卷第││││司之丙○○人事資││98頁】││││料表影本1張││││├─┼────────┼────────────────┼────┼──┤│25│丙○○之業務人員│1.具業務員考試資格│證十二【││││資格查詢影本1張│2.曾任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本院卷第│││││3.曾受過在職訓練│99頁】││││││││││││││├─┼────────┼────────────────┼────┼──┤│26│大眾綜合證券股份│自95年10月31日至97年3月31日之排│證八││││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名資料│【本院卷││││司營業員業績累計││第100至││││排名表1份││111頁】││├─┼────────┼────────────────┼────┼──┤│27│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索引號:000000000H│【本院卷│本院│││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姓名:丙○○│第134至│依職│││中榮民總醫院病歷│初診日期:96年2月5日│168頁】│權調│││資料影本1份│初診科別:重建整型││查之│││(蓋有與正本相符│││證據│││章)││││├─┼────────┼────────────────┼────┼──┤│28│澄清醫院病歷資料│姓名:丙○○│【本院卷│本院│││影本1份│初診日期:87年10月14日│第171至│依職│││(蓋有與正本相符│病歷號碼:0000-00-00│213頁】│權調│││章)│││查之││││││證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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