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3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蔡金桂 即育屹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6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