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潘玉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前某日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4977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