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31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42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