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2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所定應執行刑,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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