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淙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淙文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6日14時35分│105年4月3日12時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速偵字第4854號│度偵字第2222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2日│106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4日│106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3月20日)│└──┴────┴──────────────┴──────────────┘┌───────┬──────────────┬──────────────┐│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5時27分│105年6月6日18時47、49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速偵字第22222號│度偵字第2222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