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9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細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細銀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294號被告葉細銀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設臺東縣關山鎮○○里0鄰○○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細銀與 陳雅慧 係婆媳關係,葉細銀明知新北市○○區○○路○號1、2樓房屋為陳雅慧所有,且於民國102年5月1日19時30分許,業經陳雅慧告知其不得在該處居住,並請員警到場將葉細銀請離上開房屋。詎葉細銀仍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2年5月2日13時10分許,未經陳雅慧同意,擅自僱用不知情之 陳美錦 (另為不起訴處分),將門鎖開啟並逕行將之更換(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進入上開屋內居住而未離去。 嗣葉細銀 又於102年5月3日再度僱用陳美錦至上開房屋更換屋內辦公室門鎖之際,陳雅慧亦於同日12時許返回上開房屋,當場發現葉細銀及陳美錦,始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雅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細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雅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陳美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各1紙。
(五)現場照片6張。
(六)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6526號卷:佐證告訴人於102年5月1日已經請被告離開上開房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2日
檢察官林士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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