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立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瓊如 被告 劉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0元,該裁定於105年10月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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