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崔連峻 送達代收人 吳吟英 被告 詹翔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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