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48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一翰
蔣文邦 被告 張清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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