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張伊呈
被告 張明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