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偉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6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6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