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即被告MAIVANL.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BUIHUYD.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NGUYENNG.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IVANLAP(中文譯名: 梅文立 )、BUIHUYDUNG(中文譯名: 裴輝勇 )、NGUYENNGOCMAY(中文譯名: 阮玉云 )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AIVANLAP(中文譯名:梅文立)、BUIHUYDUNG(中文譯名:裴輝勇)、NGUYENNGOCMAY(中文譯名:阮玉云)等三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0條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三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在國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