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12裁判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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