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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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辰○○
巳○○○卯○○甲○○酉○○ 劉秀卿 亥○○癸○○辛○○戌○○申○○壬○○寅○○戊○○午○○庚○○地○○己○○乙○○丙○○丁○○丑○○宇○○未○○被告子○○
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