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99號聲請人宇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寶福汽車板金材料有│新店地區農會│98年7月5日│65,807元│FA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