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其中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新台幣1,000,000元之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