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因與債務人 廖佳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廖國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併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廖佳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國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蓋現行繼承法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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