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邱敏姿 被告 蕭和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