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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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世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4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1700元【計算式:(4+1)X10X34=17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如有,該受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實際居住地臺北市○○區○○街○○號3樓套房屋主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如為租賃,請說明每月租金為何?又每月水、電、瓦斯費各為何?如有其他支出(如交通費、醫療費、保險費等)亦請說明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支出之繳納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五、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1萬1580元、老人年金7200元、勞保年金655元,請提出政府補助公文及轉帳明細,如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亦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九、聲請人個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