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趙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參萬零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0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按自年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一0四年九月一日以後之利息逾年利率十五%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